对话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保持持续性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关键
随着我国传统小农生产模式已逐步暴露其生产力水平上限,城镇化进程带来越来越多的闲置土地和农业人口流失,在农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促进土地流转、推动经营规模化,是极为必要的。近几年,我国的农地经营权流转、土地规模化经营都在以较快的速度增长。特别是在一些土改试点地区,创新的流转方式以及部分配套机制在探索实践中。但随之而来的是,不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出现了经营失败或者违约的现象。
何广文 教授
以目前的发展阶段,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发展路径是没有问题的,但在追求规模化的同时,生产经营的持续性不可被忽视。针对这一问题以及近几年土地流转的实践,《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何广文表示,可以从破解资产静态价值、公开地方规划信息以及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三个方面,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的可持续。同时,他还强调,资源配置的规划应当与地方规划相匹配,这样才能有效促进地方发展。
适度规模经营才可持续
《金融时报》记者:近几年,国家一直在强调农业适度经营。您是如何理解“适度”的?
何广文:农业规模化经营者首先需要思考的问题是,政府强调适度规模经营,那么这个适度是多大?为什么要强调适度规模?
在一定规模下,家庭劳动力就可以完成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其最终的收入就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如果规模超过一定限度,就需要雇工,进而出现劳动力成本。但目前的土地生产能力可能很难覆盖日益增长的劳动力成本。因此,只有适度规模经营才是可持续的。针对不同的作物品种、生产方式,适度规模的生产能力和模式是不同的。政府强调家庭经营、推动类似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其原因在于,当劳动力价值高于外出打工的收入时,劳动力就能够留在农村,相应的劳动技术得以传承,同时,可以培育新的家庭劳动力来解决“谁来种田”的问题。此外,如果适度规模经营收入比较理想,那么就有人愿意进驻农业领域,进而出现职业化农民。
这里涉及土地的问题。普通租赁的方式,特别是在大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就会产生较高的土地和劳动力的固定成本。这时如果只是进行纯粹的农业生产作业或是生产低价值的作物,就很难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
突破资产静态价值是关键
《金融时报》记者:近几年,农地流转试点中产生了不少创新的流转模式。在您看来,土地流转模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可能实现财务可持续,并吸引更多资本进驻农业农村?
何广文: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以土地上的规模化经营提升土地价值,进而推动地方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我国农地的经营权流转,期待的也是预期土地收益的提升。但实践中,土地租赁支付的多是作物预期产量所对应的静态价值,没有将规模化经营的风险以及可能带来的资产价值提升考虑进去,也就造成了实践中的土地流转双方的违约现象。因此,土地流转方式和劳动力运用模式的创新,需要突破资产静态价值的问题,激发参与者的生产经营动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规模化主体的经营风险。
试点的过程中,部分可行的创新土地、劳动力使用模式已经出现。在农地流转方面,就是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收益分配,土地流转方的财产性收入和规模化经营主体的收益,都取决于农地之上的生产经营收益。在劳动力运用方面,创新的方式包括,土地流转后回租给土地流转户、“大业主套小业主”的经营模式以及管理型农业劳动力。在这几种创新方式下,规模化主体不需要支付固定的劳动成本,承包土地的农户也能共享发展成果。
这不仅适用于农业的生产经营。目前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大的概念,它不只涉及产业培育,还包括环境整治和新业态的产生,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这其中一定包括当地资本、政府财政投入,更多的还是要依靠金融资本。多数农村产业未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回收期比较长,相对来说风险可能比较大。吸引商业金融进入,除了需要创新金融进入方式,采取投贷结合、政策金融介入或是PPP等,更重要的是让资源能在农村实现增值收益,产业可以持续发展。这些都需要在清晰的土地使用规划的基础上,以具体项目为支点进行业态培育。
信息公开引导资源投向
《金融时报》记者:在今年两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方案中,国土资源部不再保留,其职责与发改委的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等合并成立自然资源部。在您看来,规划对于土地流转及规模化经营的意义和关联是什么?
何广文:农村土地“三权”中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即乡村中的所有成员共同所有。但是村民如何界定?谁来主张权利?又如何分配土地增值收益?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已经被多次遇到,也引发了很多纠纷。关键是,最终需要依据的法规确实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土地集中的过程中,特别是大资本进入之后,可能会有人利用已有财富,长期占有土地使用权,当然,在此过程中,也会为地区带来经济总量和就业机会的增加。但,我国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本就最为突出,如果改革不能促进相对公平的资源分配,那么不均衡问题将更为严重。
同时,在土地之上产业有其周期性,主体需要对经营和后续发展有一定的计划,也只有生产经营达到一定时长后,其规模效应才能够显现。无序地更换土地业态,尽管地方政府或开发商会进行高于土地价值的补偿,但也破坏了主体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这其中的损失是看不见的,也是不好量化的。更糟糕的是,适度规模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不再产生中长期的预期和规划,其主观能动性和创新动力很难再被激发,同时也缺乏对地方发展秩序性和科学性的监管依据。
如何激发生产主体积极性?首要的就是信用,而信用的背后就是公开透明的信息和有制约性的规则。唯有地方政府将发展规划信息公开,对资源定价规则及分配方式进行规范说明,经营主体才有可能根据地方实际和个人需要做出自己的生产经营计划;在资源被转移时,也可以实现平稳过渡。
以乡村振兴战略为例,中央需要有基本的大局规划,这也是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已明确的。各地区把控细则,从省级、地市级、县级到乡镇级应科学地制定具体规划,包括:产业如何培育?对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如何完善?后续的加工、营销网络如何搭建?特别是在目前的新形势下,规划是什么样的?这一系列内容都应尽快明确,以引导各主体合理安排资源投向。
经营持续性离不开职业农民
《金融时报》记者:除了土地规模化,您认为还有哪些资源是实现土地持续经营所必需的?
何广文:目前,我国在土地规模化生产上的资源配置是错位的,不少主体还是在以小农的经营模式和社会化服务,来对待日益规模化的发展趋势。
在实践中,这样的案例有很多。例如,由于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问题,农机具无法参与生产,经营主体需要自己修路;在劳动密集型农业产业中,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产的可持续性。
劳动力技能是其中较为关键的要素之一。劳动技能应由谁来培训?依实际情况看,较为有效的途经是靠地方大户、能人的带动。他们向农户传授生产和经营技能,分享加工和市场渠道;同时,保收购、赚取差价,甚至形成地方性垄断。但“能人”的出现还是有其偶然性和特殊性,官方或机构仍需成立稳定、完善的培训体系。
所谓新型经营主体不仅包括有一定实力的、在当地有带动性的龙头企业、家庭农场,还有助推农产品上行的电商经营主体;从另外一个维度讲,能够深化县域整体经营技能、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都可以被涵盖在农业新型主体的范畴之中。
因此,生产经营的持续性除了需要适度规模化的土地,还需要培育职业农民、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并完善专业分工。
金融供给也需规划先行
《金融时报》记者:那么,如何保证金融类的社会化服务行之有效?
何广文:当前,针对规模化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也存在时序性不匹配的问题。金融资源供给同样需要规划先行。地区有了清晰的发展路径,经济实体发展预期可持续,金融资本才可能放心地投入和创新。
撬动土地资源价值的提升,其实也是带动农业产业链重塑的过程。在重塑过程中,不同主体以及同一主体不同阶段、面对不同目标,也形成了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那么,也就需要多层次的金融供给与需求层次形成一定的映射关系。
县域市场整体有较高的不确定性,风险比较大。传统金融机构放贷需要抵押,财政补贴的作用周期又很长,我认为,可以将资产证券化等创投方式在农村区域进行因地制宜地尝试,以满足日益多样、复杂的金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