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停:完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 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发展动力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社会救助分会副会长、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左 停
随着脱贫攻坚的深入,社会救助兜底扶贫作用越来越大,在深度贫困地区尤为显著。当前,社会救助兜底扶贫重点应朝规范化、发展性两个方向发展,切实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发展动力,培育贫困人口发展能力。
加强低保制度建设
低保制度应努力向精准救助、统一规范方向发展。认真开展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实现差额救助;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深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逐渐变“分档救助”为“补差救助”,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和暂时性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提升没有劳动能力户的兜底保障标准。
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是保障和实现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或权利,扶贫开发是保障和实现贫困群体的发展权利。两项制度衔接的定位首先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贫困群体出发,确保贫困群体基本需求的保障权利和发展权利都能够实现。即使是低保对象、甚至残疾人也有发展权、也可能有一定的发展能力,困难群众也有受低保救助的权利,不宜把扶贫对象与低保对象截然区分,应强化精准救助,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兜则兜”。
强化制度衔接
强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机制和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两个跨部门工作机制,在充分利用现有跨部门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民政部门的跨系统家庭经济核对中心和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的现有建设基础,建立有关信息核查和共享平台。
以市为单位,建立各县范围内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不同部门间分而治之的局面。一方面,实现工作对象信息共享,降低漏失率和错识率,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实现不同部门相关政策信息共享,有效整合扶贫办、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的帮扶、救助措施和政策,将政策效益最大化,有效解决贫困户和低保户扶持政策不均衡的问题。应该明确,属于兜底脱贫的贫困户,脱贫后应继续享受低保救助政策。低保标准高于贫困标准的地方,不是兜底对象的脱贫户,应继续按照补差政策享受低保政策补助。对低保兜底对象在开发性扶贫政策上不能简单地“一兜了之”,应考虑力所能及的生产发展项目和其他诸如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等,增加他们的其他收入。据估算,到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至少有1000多万贫困人口需要通过低保兜底脱贫。
增加实物和服务救助内容
可以根据地方困难群体的实际需求和供给情况,提供其他形态的救助和服务,让贫困家庭生活所需所用有保障,减少开支。
扶贫、民政、人社等部门应合作探索有条件的转移支付、工作福利、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等救助项目,激发贫困人口的内生动力和能力。开展有条件的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对象主要为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而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积极拓宽工作福利性质的扶贫公益岗位开发,在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村庄,设置一批公益岗位,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方式予以现金或实物补贴,实现贫困人口的就业和增收。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有关条件设置健康教育、健身、疾病预防、计划免疫等相关社会活动,并鼓励或要求被救助对象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增强受助者的风险抵御能力,最终提升贫困人口的社会参与和自我发展能力。
对特困群体实施救助与福利供给
逐步减少成年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低保救助的人口比例和受益权重,增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
通过光伏发电、资产收益等增加农村社区的互助关爱能力,利用低保、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兜底保障。如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尽可能提供生活用品,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活质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社会爱心捐助等形式,聘请贫困妇女为养老护理员,结对帮扶失能贫困老人。发挥农村学校和幼儿园在解决未成年人贫困中的作用,加大对贫困学生营养、基本日用品的供给。加强贫困地区养老福利机构的建设,强化对贫困老人的服务、实物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