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敬忠:孝道只有真实才有效

民主与法制报 2017年01月24日 报道 浏览次数:

□本社记者 李卓谦

养老是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家庭养老是传统养老的基本形式,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院长叶敬忠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介绍,养老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三个层次既包括了生活关怀,又包括了物质和精神上的赡养。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作为主要赡养人,老年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不孝之养”矛盾突出

老人与子女之间空间距离的拉大和共同生活时间的减少,使得子女在对留守老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产生了难以兼顾的矛盾。

叶敬忠认为,在此情况下,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更多表现在经济供养上,而对父母的心理慰藉往往无法顾及。

“子女认为外出务工可以在物质上给留守老人带来较大的帮助,同时老年人自身主动追求精神赡养的意识也比较缺乏。这导致了很多家庭普遍出现的‘不孝之养’现象,即老年人的物质供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但儿女忙于工作,由于时空限制,子女除了给父母钱物之外,没有时间和条件回家看望父母或与父母一起说话交流,父母无法获得儿女亲情的滋养和精神的慰藉。”叶敬忠说。

20137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叶敬忠认为,这一法规的意图和出发点当然毋庸置疑。但是,若考虑无数个农村普通家庭的现实,考虑法律在行为与情感规制方面的区别,不难想象,这样的“常回家看看”法律,执行效果很难达到立法者的预期。

据中国农业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近70%外出务工子女能够认识到自己外出对父母精神慰藉方面的负面影响。很多务工人员认为对留守老人的负面影响主要是精神孤单:“没人说话,尤其逢年过节老人更是感觉孤独寂寞。儿女都走了,就剩老人自己在家,肯定很孤单。”也有一些务工者认为子女外出会增加父母的心理负担,因为父母总会担心外出子女的安全、健康,还时常思念子女。尽管如此,近95%的留守老人仍支持子女外出务工。

叶敬忠认为,任何人都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指责外出务工的子女对老人赡养的失责。其实,绝大多数外出务工的子女都比其他人更加关心和惦念留在家乡的父母。

农村经济因素

在现实的条件下,大量农村青壮年仍然选择离开年迈的父母而到城市寻找工作。叶敬忠认为,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主要是经济上的原因:一部分家庭面临巨大的生计压力,外出务工是唯一的谋生手段。这些家庭或是人均耕地少、农业生产收益低但又缺少其他收入来源,或是家庭成员(尤其是家中的父母)常年患病,医疗费用高、负担重,唯有外出务工才能维持家庭基本的生活保障;一部分家庭因为子女上学花销太大,需要靠父母外出务工挣钱为子女积攒将来的教育费用,供子女上学读书。

据中国农业大学的调查发现,当问及为什么外出务工时,得到的回答更多的是“不得已”“没办法”,而不是对城市生活的单纯的向往。很多被访者谈到,“不出去打工吃什么,喝什么,老人生病了怎么治”“哪里都要用钱,不出去没有进项”“如果在家里能挣到钱,谁愿意出去打工”,等等。

叶敬忠说,虽然外出务工已经成为农村青壮年的主要生活方式,但是,应该看到这一现实背后的经济因素,那是一种“经济力量的无声强制”,是不得已的非自由选择。

“外出务工的子女是家庭的顶梁柱,要肩负起全家的生计来源。他们不是不想回家看望老人或与老人共同生活,但是这种共同生活往往要以一家人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陷入困境为代价。因此,他们不得不从现实出发,做出他们认为更理智的选择。倘使还有其他选择,哪个子女不希望陪伴自己的亲生父母?在此情况下,过分责备子女未尽责,过分强调老人的精神赡养权,或许会将留守老人的家庭生计推向更艰难的境地,这未必是老人们所期待的。”叶敬忠说。

法律无法改变人的思想

叶敬忠认为,法律往往只能规制人的行为,但无法改变人的思想,更无法对人的情感产生太多效力。说到底,“精神赡养”主要涉及的是对老年人的情感支持和心理慰藉问题,可以理解为中国文化中的孝道。对于孝道和情感滋养,只有真实的才是有效的。而真实的情感、心理和孝道,也许并非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就可以实现的。

“试想,即使子女按照新法规的要求‘常回家看看’了,若没有发自内心的情感驱动,老人能够真正获得精神的慰藉吗?或者无论是子女还是老人,都不希望因为‘常回家看看’的要求而影响家庭的生计维持,这样表面上的‘常回家看看’又会给老人和子女带来多大的精神负担呢?”叶敬忠说。

他解释道,并非否定“常回家看看”的必要性,但是若在没有家庭生计的巨大压力之下,在老人与子女均有发自内心的情感驱动时,这样的精神慰藉才是老人最需要的。

对于农村社会来说,叶敬忠认为并非在所有方面都要把法律法规推到农村社会管理的第一线,也并不要指望农村社会的任何问题都通过法律法规来加以解决。“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和“互惠互助”终究是一种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农村社会的管理手段。否则,纵使处处高悬规章制度,也会出现“虽董之以严刑,振之以威怒,终貌恭而不心服”的结果。

《民主与法制报》2017年1月22日5版


责任编辑:刘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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