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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民合作社办公司

中国农民合作社人民号 2022年11月15日 报道 浏览次数:

作者:肖荣荣 任大鹏

关于合作社办公司的政策支持最早可以追溯到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新增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合作社对外投资的倡导性规范及责任承担方式,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20年第10期和2021年第3期刊发了系列文章,对合作社办公司现象进行了详尽分析。笔者认为,围绕合作社办公司,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包括:第一,合作社为什么要办公司?第二,合作社以什么方式办公司?第三,合作社办什么样的公司?第四,合作社如何办好公司?

一、合作社为什么要办公司

合作社办公司是合作社发展新阶段的内在需求。纵观西方合作社发展史,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均创办了公司,比较知名的有丹麦的皇冠集团、新西兰的恒天然集团等。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合作社业务扩张所致,是合作社发展成熟的表现;另一方面,很重要的原因在于,随着合作社业务的扩展、规模的壮大,合作制资源短缺、市场拓展能力不足、民主治理成本过高等组织弊端逐渐显现。而公司制在快速决策、资本筹集、成员管理等方面要优于合作制,能弥补合作制的机制缺陷,更有利于合作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快速反应。当前,我国合作社发展正处在质量提升的关键时期,合作社发展若想再上新台阶,还需要扬长避短,借助公司制优势实现做大做强目标。事实上,与合作制相比,公司制意味着更大风险。因此,合作社办公司,归根结底是基于自身发展需求,而不能为了办公司而办公司。

二、合作社以什么方式办公司

按照股权大小,合作社办公司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合作社兴办的全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包括合作社出资新设的公司、合作社收购公司等;一类是以合作社财产在公司持股。股权大小决定了合作社与公司间差异性的合作关系。

对于合作社兴办的全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合作社拥有绝对或较大的控制权。合作社可以基于自身发展需求决定公司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实现以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向产业链的两端延伸。但正是由于合作社对全资或控股公司的绝对或较大控制,使得公司发展与合作社发展紧密相关,合作社的治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发展。如何完成公司制与合作制之间的制度衔接,是合作社全资公司或控股公司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合作社持股或参股的公司,合作社只是他人公司的普通股东,以其持股额参与分配,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不享有话语权。合作社在他人公司参股或持股是一种直接借助他人公司资本、技术、市场等优势分享收益的方式,增强了合作社的盈利能力。但正是由于合作社在他人公司中没有话语权,可能会导致他人公司的发展战略与合作社业务不相关,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只限于基于股权的投资收益的增长。即便他人公司业务与合作社相关联,即是与合作社业务相关的上下游企业,仍无法摆脱合作社依附于他人公司的格局,与基于契约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差别不大。他人公司将合作社纳入股东行列的最终目的依旧是保障稳定的原料供应或受众客户,合作社仍然存在对公司的依附性特征。

合作社办公司的方式选择,不存在孰优孰劣问题,关键取决于合作社的资本控制规模和能力。合作社在发展初期,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低,市场开拓能力和融资能力欠缺,为实现“借船出海”目标,参股公司是一条相对稳妥的路径。如果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独立拓展市场,具备了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机制,则可以考虑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实现“造船出海”的目的。

三、合作社办什么样的公司

合作社办公司,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二是降低初级农产品销售风险。实践中,很多合作社为了投资而投资,进入与合作社自身发展并不相关的领域。这种单纯追求资本回报的投资行为,首先无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其次存在投资风险,对于合作社自身不熟悉业务的投资,风险更大。因此,办什么样的公司,需要从合作社的主营业务出发。无论是独资设立公司还是在其他公司参股,都应当围绕合作社主营业务,参与产业链上下游的经营活动,可以投资产业链前端的农资、农机等领域,也可以投资产业链后端的加工、仓储、包装、物流、品牌等业务,既公平分享产业链利润,也可以规避鲜活农产品销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实践中,有的水产养殖合作社投资兴办水产饲料公司,一方面降低了合作社采购饲料的成本,保障了饲料质量;另一方面也通过饲料产销利润返还于合作社,增加了合作社的盈利能力。也有的蔬菜产销合作社创办脱水蔬菜等加工类公司,既解决了合作社蔬菜销售的季节性困难,也通过产后加工提升了合作社的盈利能力。还有的合作社参股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克服了合作社自身的技术、劳务、设备等方面存在的局限。另外,农产品物流、电商、储运、绿色建材、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在各地快速发展,也为合作社创办或参股公司提供了更多选择空间。合作社应当把握机遇,积极投资这类新兴产业。

四、合作社如何办好公司

在合作社办公司过程中,合作社具有双重身份:其一作为独立的合作社法人,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的财产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民主控制制度;其二作为公司股东,须以公司法为依据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然而,由于公司与合作社间制度差异及合作社成员角色分离,具体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制度困境。因此,合作社若想办好公司,需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1.合作社办公司钱从哪里来?合作社办公司是以合作社财产向公司出资。合作社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可能来源于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等。按照法律规定,合作社对上述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因而上述财产都可以作为合作社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对合作社而言,对外投资会影响到每一个成员的财产利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成员风险,因而属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因此,投资决策必须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取得全体成员尤其是出资成员的一致同意。需要强调的是,总体上看合作社财产规模较小,在向公司出资时,应当首先考虑合作社自身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因为向公司投资影响到自身正常业务开展。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即合作社向公司出资,不仅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允许的非货币形式。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经营权属于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因此,可以作为合作社向公司出资的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土地经营权向公司出资,是对土地经营权的处分行为,需经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2.合作社办公司,公司的管理权怎么分配?与合作社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制度不同,公司的决策权是以出资额为核心的。因此,合作社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就是其在公司中的投票权比例。合作社要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即意味着需要在公司中占有更多出资份额。需要强调的是,合作社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时,需要注意合作社出资财产的特殊性,合作社对成员出资、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的处分权行使须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以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向公司出资,法律和政策对财政补助形成财产有特别规定时,合作社亦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公司中表达意见。

3.合作社办公司,投资收益怎么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作社盈余分配以交易量(额)返还为主。而公司的盈余是基于股东的资本贡献,故股东按照出资份额分享公司收益。具体到合作社办公司,合作社以其在公司中的出资取得股金分红。股金分红成为合作社整体收益的组成部分,也应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的原则在全体成员中进行分配。但如果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股金分红收益主要是基于出资成员的资本贡献和经营风险的承担,未出资成员依法享有出资成员的投资收益,有悖于公平原则,也会降低出资成员的出资热情。为此,合作社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探索出资成员和交易成员的利益关系平衡机制。

4.合作社办公司,有风险怎么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这一点与公司法第三条相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具体到合作社所投资的公司面临投资风险或债务危机时,合作社应以其在公司中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但具体财产处置因合作社投资财产来源不同而存在差异。如果合作社对公司的出资是基于成员出资或公积金,那么财产处置按照正常债务赔偿流程即可。但如果合作社对公司的出资是基于国家财政补助资金,那么其处置办法具有特殊性,需要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结语

合作社办公司是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必然趋势。由于合作制与公司制间的制度差异,合作社在投资公司时会面临双重规制,既要符合法律关于合作社的规范性要求,又要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合作社组建宗旨来看,合作社是构建一套组织资源以提供满足成员共同需求的一个平台。在某种意义上,合作社办公司是一项凝结出资成员投资需求的业务,符合合作社服务成员的宗旨。目前,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办公司实践较少,由于成员角色分离是现阶段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底色,大多数实践反映的是出资成员主导的合作社办公司,其合法性遭到质疑。基于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全体成员共同意志基础上,还是出资成员主导,合作社办公司均体现合作社发展阶段的质变,在支持合作社办公司的过程中,应画好底线,在制度层面构建合作社与其所设立或参股公司的衔接机制。

(作者单位:肖荣荣,天津理工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任大鹏,中国农业大学)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22年11期

中国农民合作社人民号2022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刘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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