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长银:公平税负是个税新政最终诉求 需兼顾两头
作者葛长银(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
近期,关于个税改革推进的消息不断涌现,虽然方案还没有落地,但方向已然明确,即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个人所得税的推进或将成为明年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最大看点。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税种,涉及的纳税人最广,也备受老百姓关心。在个税新政设计上,更需要注重民意,建议做到两点:一要减少,让更多的工薪阶层减轻税负;二要防跑,防止高收入阶层成为异国他乡的纳税人。同时也要保证个税征收的总量,跟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美好的初衷才能赢得美好的未来。要达到个税征收的上述目的,我认为,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出台,都需要以“公平税负”为出发点,绝不仅仅是为了征收税款,完成财政指标。若税负不公平,很可能会出现“工薪阶层会逃”和“高收入人群会跑”的局面。若税负公平,纳税人会慢慢认可,在符合规律的征纳关系中互助成长,如此逐步从“要我纳税”过度到“我要纳税”,从而构建起良性的税收文化。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法规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我们在借鉴这些制度时,一要尊重其体系的科学性,二是要结合我国国情。自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几经修改。尽管如此,我们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还是有待完善。
比如税率设计问题。我们现在执行3%、10%、20%、25%、30%、35%、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在低收入环节,税率从3%涨到10%,从10%涨到20%,分别有7个点和10个点的涨幅,而到高收入环节,月收入55000元以上,涨幅反而只有5个点。
作为个人所得税 “鼻祖”的英国,其税率设计只有三档10%、22%、40%,最高税率是40%,而我们的最高税率是45%。因此,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从税负公平性来看,既对工薪阶层不利,也对高收入阶层不利(太高了他们会跑的),迫切需要调整,比如设计成3%、10%、20%和40%四级。
针对财政部即将出台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政,我认为应是一个基于国情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一篇“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改版,而首要问题就是解决公平税负的问题。
如何达到税负公平?
一是“综合征收”的减项设计问题。针对个人所得税减项设计这个问题,我认为,需要遵循我国的传统文化,考虑纳税人的普遍负担,并兼顾行业特殊支出的差别。具体而言,尊重传统文化主要是尊重“养老爱幼”的优良文化,把养老支出、育儿支出等列为纳税减项;普遍负担就是把住房、医疗和教育(包括有助于个人成长的学习)等部分支出列为纳税减项;兼顾行业差别就是把特殊行业的特殊硬支出,比如野外作业的安全保护费、保险费,文化事业的稿费等等,列为纳税减项。
二是“免征额”的问题。免征额是一个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这个“额度”一定要够他在当地有尊严的生活。在全国各地居民收入差异较大的前提条件下,若取个统一值,我认为应该取个偏大值,来优惠更多工薪阶层。实际上,各方也在不断传来提高免征额的呼声,比如早前宗庆后就提出建议将免征额定到5000元。这是来自实践一线的民声,同时更是民生。我们不能忽略这种声音。一个基本事实:工薪阶层节省10元,在生计上比富人节省100元还重要,关键是更感觉到祖国的温暖。
三是低于“免征额”人群的税收关怀问题。“征高补低”是税收公平性的一个体现。高出“免征额”的阶层我们征税,那低于“免征额”的人群怎么办?西方发达国家对这个群体多有“物质关怀”,那我们怎么在税收上直接体现?这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四是给高收入人群多一种选择的问题。由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繁杂且地域不一,就是把最高税率降到40%,他们也有避税或逃税的动机和可能。因此,建议在纳税政策上多给他们一种选择。比如将收入投资到国家指定的领域(几年),就可以减免税款。
纵观古今中外,把握税收的度十分重要。今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提“降低宏观税负”。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有了积极的导向,才能实现“一要减少,二要防跑”的目的,才能在此基础上建设我国优良的税收文化。
总之,不能因新政的出台增加广大纳税人的税负,这是国策;不能因财税部门的局部“业绩”影响国家经济的全面发展,这是大局;更不能因为沉重税负把老百姓赶到国家的对面,这是长远的政治。
【专家简介】葛长银,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学校MBA教学优秀教师,兼任中粮屯河和中工国际独立董事,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等出版著作26部,我国财税领域实战派专家。